(资料图片)
据北京三中院日前通报,该院审结一起内幕交易案件。某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在获知内幕信息后,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,获利490余万元,最终被认定犯内幕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,继续追缴违法所得。
据法院通报,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开始,筹划对某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事项。经中国证监会认定,上述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《证券法》规定的内幕信息,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,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该上市公司董事长沈某、董秘牛某等人。
该案被告人马某时任该公司外部董事,2014年6月19日,被告人马某参与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,沈某、牛某等人亦参会。2014年7月17日、24日,马某与沈某有过多次通话、接触。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,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,筹集资金多次买入该公司股票,成交额共计2000余万元,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陆续卖出,共获利490余万元。
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某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,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予惩处。故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内幕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,继续追缴违法所得。马某提出上诉后,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马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解释,该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,属于《证券法》规定的内幕信息,被告人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于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,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,结合其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联络、接触,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,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,构成内幕交易罪。